卜某某危險駕駛案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卜某某危險駕駛案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2021年6月15日 |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84********,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徐州市泉山區**小區**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徐州市銅山區**鎮**村**隊**號)。被告人卜某某曾因毆打他人,於2017年5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景區分局行政拘留九日並處罰款人民幣300元。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時許,被告人卜某某酒後駕駛蘇CT****號白色小型普通客車沿徐州市雲龍區和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迎賓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時,被執勤民警查獲。後抽血並經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卜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4.9mg/100mL血,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果,行駛證、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涉案照片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系坦白。被告人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航
檢察官助理:白洋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現取保候審於徐州市泉山區**小區**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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