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立法於民國67年4月25日(非現行條文) 1978年4月25日 1978年5月3日 公布於民國67年5月3日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90年) |
|
第一條
- 為禮遇卸任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 卸任總統享有左列禮遇:
-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 四、供應交通工具。
-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 六、供應保健醫療。
- 七、供應安全護衛。
第三條
-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四條
-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五條
-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