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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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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沿革
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20040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
溫泉法
施行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02871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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