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沿革
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20040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溫泉法施行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02871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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