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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个人或团体经营原住民族地区温泉辅导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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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个人或团体经营原住民族地区温泉辅导及奖励办法
沿革
中华民国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原住民委员会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地字第092004008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
温泉法
施行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8812号公告第4条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经字第10400028712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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