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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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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廢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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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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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
行政院
五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五十五經字第七一〇八號令頒發
國防部五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五五)資修字第〇三八六號令轉頒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五五)華章字第八三〇六號公告
[1]
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五日
行政院台五十八經字第六三五二號令制定公布
[2]
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四日
行政院發布
行政院台六十三經字第〇七八六號令修正全文
[3]
六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修正發布
行政院台六十三經字第二七五六號令修正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4]
六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台六十四經字第四四〇〇號令修正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5]
六十五年二月六日
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台六十五經字第〇九五一號令修正第六條至第十條條文
[6]
六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台六十六經字第四八六一號令修正第七條條文
[7]
六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院修正發布
行政院台六十九經字第七八七九號令修正第九條條文
[8]
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院修正發布
行政院台七十三經字第三九八二號令修正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發布廢止
[10]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廢止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