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石鐺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女奴於田中掘地,得一物塊然,叩之聲硜硜,剜土痕剔蘚紋,乃小石鐺也。柄三寸,中可受二升許。沙以磨之,水以滌之,光潔可愛。余命置諸左右,以供烹茶煮藥之具。時復摩挲以戲之曰:「鐺乎鐺乎。」與天作石者幾年,巧匠斲而器之。爲人家用者又幾年,埋在土中,不見用於世者又幾年,而今爲吾所得。噫!石,物之最賤且頑者。其隱顯之間,不能無數也如此,況最貴最靈者耶,遂作銘以刻之。得之日,乙正月十六。銘之日,其月之二十三。銘曰:「捨則石,用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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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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