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石鐺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女奴於田中掘地,得一物塊然,叩之聲硜硜,剜土痕剔蘚紋,乃小石鐺也。柄三寸,中可受二升許。沙以磨之,水以滌之,光潔可愛。余命置諸左右,以供烹茶煮藥之具。時復摩挲以戲之曰:「鐺乎鐺乎。」與天作石者幾年,巧匠斲而器之。爲人家用者又幾年,埋在土中,不見用於世者又幾年,而今爲吾所得。噫!石,物之最賤且頑者。其隱顯之間,不能無數也如此,況最貴最靈者耶,遂作銘以刻之。得之日,乙正月十六。銘之日,其月之二十三。銘曰:「捨則石,用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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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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