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认定事项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认定事项的复函
司发律函字〔89〕第334号
1989年10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件
2002年《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宣佈適用期已過而失效。

总参谋部:

  你部办公厅10月13日来函收悉。关于军事法律顾问的资格认定和工作证的发放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在全军开展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我们同意对参加首批“全军军事法律顾问培训班”、的学员中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由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我部律师司对其进行法律专业考试,凡考试合格者,发给《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对已具有律师资格的学员,经培训合格后,直接发给《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今后军队的军事法律顾问的资格授予与取消工作,应纳入制度化管理。请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尽早制定《军事法律顾问资格管理办法》,报总参谋部和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二、同意以司法部、总参谋部的联合名义,制发《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军事法律顾问工作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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