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軍事法律顧問資格認定事項的復函

司法部關於軍事法律顧問資格認定事項的復函
司發律函字〔89〕第334號
1989年10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2002年《司法部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宣佈適用期已過而失效。

總參謀部:

  你部辦公廳10月13日來函收悉。關於軍事法律顧問的資格認定和工作證的發放問題,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為了在全軍開展軍事法律顧問工作,我們同意對參加首批「全軍軍事法律顧問培訓班」、的學員中未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由解放軍軍事法律顧問辦公室會同我部律師司對其進行法律專業考試,凡考試合格者,發給《軍事法律顧問資格證書》;對已具有律師資格的學員,經培訓合格後,直接發給《軍事法律顧問資格證書》。今後軍隊的軍事法律顧問的資格授予與取消工作,應納入制度化管理。請解放軍軍事法律顧問辦公室儘早制定《軍事法律顧問資格管理辦法》,報總參謀部和司法部批准後實施。

  二、同意以司法部、總參謀部的聯合名義,製發《軍事法律顧問資格證書》和《軍事法律顧問工作證》。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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