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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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8 頁 | |
自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迭經第二審合法傳喚,該自訴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準用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以撤回上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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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迭經第二審合法傳喚,該自訴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準用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以撤回上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