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迭经第二审合法传唤,该自诉人如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准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项以撤回上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