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7 頁 | |
瞬將臨蓐之孕婦,事實上確不能出庭者,得停止審判程序,若停審至十五日以上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更新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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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7 頁 | |
瞬將臨蓐之孕婦,事實上確不能出庭者,得停止審判程序,若停審至十五日以上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更新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