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瞬将临蓐之孕妇,事实上确不能出庭者,得停止审判程序,若停审至十五日以上者,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更新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