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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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67 條 ( 19.12.26 ) |
建設委員會與美國合組公司所定報務合同,既僅訂明互相合作通報,未為共同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約定,即難認為民法上之合夥。再來函尾開另請查復一節,查捷克民法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所謂組織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雖與我國公司法第一條相類似,但就原合同所訂情形,亦不得謂合於公司法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