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3 頁 | |
郵政條例中關於處罰條規為特別刑事法令,凡關於該條例之科罰,均應由司法機關以判決行之,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所定罰金之科罰,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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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3 頁 | |
郵政條例中關於處罰條規為特別刑事法令,凡關於該條例之科罰,均應由司法機關以判決行之,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所定罰金之科罰,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