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3 页 | |
邮政条例中关于处罚条规为特别刑事法令,凡关于该条例之科罚,均应由司法机关以判决行之,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所定罚金之科罚,与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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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3 页 | |
邮政条例中关于处罚条规为特别刑事法令,凡关于该条例之科罚,均应由司法机关以判决行之,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所定罚金之科罚,与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