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訴人到庭一次後,再經迭次傳喚,迄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該自訴人所在不明,致無從傳喚,自得由配置檢察官,承擔其訴訟執行原告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