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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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6 頁 | |
自訴人到庭一次後,再經迭次傳喚,迄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該自訴人所在不明,致無從傳喚,自得由配置檢察官,承擔其訴訟執行原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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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6 頁 | |
自訴人到庭一次後,再經迭次傳喚,迄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該自訴人所在不明,致無從傳喚,自得由配置檢察官,承擔其訴訟執行原告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