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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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2 頁 | |
本院第四二三號解釋,係對於監督寺廟條例所謂之寺廟而為之解釋。私人建立并管理之寺廟,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既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則關於該號解釋中所屬二字,自不包括該寺廟在內。
聲請書
附行政部原咨
案查前據內政部呈。為准南京巿政府咨。據社會局呈請解釋院令內關於佛教會(所屬)二字意義一案。請轉咨解釋等情。到院。當以貴院院字第四二三號解釋。關於佛教會(所屬)二字之意義。應採用廣義解釋。凡和尚之寺廟。均應屬於佛教會。道士觀宇。均應屬於道教會。無庸轉咨解釋。經指令轉行遵照在案。茲據該部呈。為准綏遠省政府咨。據民政廳呈。以私人建立之寺廟願入佛教會與否。雖可聽其自由。但仍應屬於該佛教會一層發生疑義。請解釋見復一案。附陳理由。請解釋示遵等情。前來。察核該部以上述(所屬)二字意義之解釋。應適用於一般案件。不限於某特殊案件。雖有相當理由。但私立寺廟依照監督寺照廟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上述貴院解釋。能否認為包括私立寺廟在內。法律似屬不無疑義。除指令外。相應鈔同原件。咨請貴院解釋見復。以憑飭遵為荷。此咨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