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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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3 頁 | |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專限於民事法院裁判前應停止刑事審判程序,至行政公署之處分,并不包括在內。
(二)來呈所述情形,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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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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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專限於民事法院裁判前應停止刑事審判程序,至行政公署之處分,并不包括在內。
(二)來呈所述情形,應屬民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