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專限於民事法院裁判前應停止刑事審判程序,至行政公署之處分,并不包括在內。

  (二)來呈所述情形,應屬民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