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權人某乙對於主債務人某甲,經三次減價拍賣無人投買之財產拒絕作價承受時,法院除得命強制管理外,仍得隨時依當事人之聲請,再行估價拍賣,在未經得有執行效果以前,如果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亦有執行名義,自得對於保證人財產請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