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权人某乙对于主债务人某甲,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投买之财产拒绝作价承受时,法院除得命强制管理外,仍得随时依当事人之声请,再行估价拍卖,在未经得有执行效果以前,如果债权人对于保证人亦有执行名义,自得对于保证人财产请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