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0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 19.12.26 ) |
典權人於經過法定回贖期間,取得典物所有權後,另訂回贖契約,即係所有權人,對於所有物處分之另一行為,不能認為無效。
←司法院院字第110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0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9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 19.12.26 ) |
典權人於經過法定回贖期間,取得典物所有權後,另訂回贖契約,即係所有權人,對於所有物處分之另一行為,不能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