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6 頁 | |
官署處分地方公產有違法或不當時,該地人民就其個人資格自無訴願之權,但如可認為出於該地人民公共之意思,或可認為該地人民之代表者,自可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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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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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處分地方公產有違法或不當時,該地人民就其個人資格自無訴願之權,但如可認為出於該地人民公共之意思,或可認為該地人民之代表者,自可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