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5 條 ( 19.12.26 )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僅得依同法第九百七十八條對之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其訴請履行婚約,既有同法第九百七十五條之限制,自應予以駁回。
←司法院院字第11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5 條 ( 19.12.26 )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僅得依同法第九百七十八條對之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其訴請履行婚約,既有同法第九百七十五條之限制,自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