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5 条 ( 19.12.26 ) |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仅得依同法第九百七十八条对之为损害赔偿之请求,其诉请履行婚约,既有同法第九百七十五条之限制,自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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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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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5 条 ( 19.12.26 ) |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仅得依同法第九百七十八条对之为损害赔偿之请求,其诉请履行婚约,既有同法第九百七十五条之限制,自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