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司、行號推派出席同業公會之代表當選為公會委員,更由公會舉派為出席商會之代表,而其原推派之公司、行號已歇業,依修正指導民眾運動方案第二項第四款 (人民團體之構成分子,以禁止非現在從事於本業者參加為原則。) 之規定,其委員及代表資格,自應隨而喪失 (本方案議決為二十二年二月二日,本院第六三六號解釋為二十年十二月十日,在本方案議決以前。) 至某業公司、行號之商人,由該同業公會舉派為出席商會之代表,并當選為商會委員,而該公司、行號已改營不同性質之他種商業,并加入於另一同業公會,雖仍係從事商業,既改隸於他之同業公會,自不得仍參加於原有之公會,其被派出席商會,從亦失其依據,依上述方案之精神,其代表及委員資格,亦均應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