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972 條 ( 19.12.26 ) |
(一)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所發生之廢繼事件,既無法律可資援引,即應依民法總則第一條以終止養子女收養關係之法條,作為法理採用。
(二)未成年之子女,不同意於父母代訂之婚約,其婚約當然無效,不生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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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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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1、972 條 ( 19.12.26 ) |
(一)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所發生之廢繼事件,既無法律可資援引,即應依民法總則第一條以終止養子女收養關係之法條,作為法理採用。
(二)未成年之子女,不同意於父母代訂之婚約,其婚約當然無效,不生解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