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97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所發生之廢繼事件,既無法律可資援引,即應依民法總則第一條以終止養子女收養關係之法條,作為法理採用。

  (二)未成年之子女,不同意於父母代訂之婚約,其婚約當然無效,不生解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