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軍用鎗炮原指整個者而言,其零件本不包括在內,除買受者用以製造鎗炮應成立製造罪,而出賣者又係知情供給,應論以從犯外,其單純買賣軍用鎗炮零件,并無上述之危險性,法無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