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军用枪炮原指整个者而言,其零件本不包括在内,除买受者用以制造枪炮应成立制造罪,而出卖者又系知情供给,应论以从犯外,其单纯买卖军用枪炮零件,并无上述之危险性,法无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