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5 頁 | |
取消特種刑事法庭後,依其辦法第四條移交之案件,無庸再施偵查程序,已見院字第一百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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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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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特種刑事法庭後,依其辦法第四條移交之案件,無庸再施偵查程序,已見院字第一百號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