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 頁 | |
查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四條,既謂已受理未判決云云,又謂依照通常程序審判,可見移交案件原係各該法庭已受理者,受移交之法院應即按照通常程序而為審判,不生偵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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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 頁 | |
查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四條,既謂已受理未判決云云,又謂依照通常程序審判,可見移交案件原係各該法庭已受理者,受移交之法院應即按照通常程序而為審判,不生偵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