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 页 | |
查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四条,既谓已受理未判决云云,又谓依照通常程序审判,可见移交案件原系各该法庭已受理者,受移交之法院应即按照通常程序而为审判,不生侦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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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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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四条,既谓已受理未判决云云,又谓依照通常程序审判,可见移交案件原系各该法庭已受理者,受移交之法院应即按照通常程序而为审判,不生侦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