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一條第二項載,地方管轄案件得由縣知事交由承審員審理,並與承審員同負其責,又第二十一條載裁判書應由縣知事及承審員簽名各等語,是縣長(即縣知事)交由承審員審理之案件,自行署名於判決書,不得謂非適法,如承審員漏未署名,僅係形式不備,不能謂其判決無效,在第二審儘有糾正之餘地,不能發回第一審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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