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5 頁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 21.10.2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緩刑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未確定前,雖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謂緩刑期內之條件不合,自不得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