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5 頁 | |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 21.10.28 ) |
緩刑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未確定前,雖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謂緩刑期內之條件不合,自不得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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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5 頁 | |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 21.10.28 ) |
緩刑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未確定前,雖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謂緩刑期內之條件不合,自不得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