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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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0 頁 | |
行政機關,本其行政權之作用,標封人民之財產,與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係屬兩事。若法院將行政機關已標封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自係就行政機關標封目的以外之財產 (即標封目的所餘剩之財產) 實施假扣押,將來就此假扣押之財產而為分配,縱有多數債權人,亦僅得就其所扣押之範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