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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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0 页 | |
行政机关,本其行政权之作用,标封人民之财产,与法院依当事人之声请,对于债务人之财产实施假扣押,系属两事。若法院将行政机关已标封之财产实施假扣押,自系就行政机关标封目的以外之财产 (即标封目的所馀剩之财产) 实施假扣押,将来就此假扣押之财产而为分配,纵有多数债权人,亦仅得就其所扣押之范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