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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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3 頁 | |
依會計師條例第八條規定,會計師於開始執行職務前,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官署呈請登錄,而會計師之事務所,為會計師登錄簿應行記載之事項,又為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明定,是會計師事務所,為會計師呈請登錄前所必須設立,而事務所所在地,又當然為其執行職務之地,院字第八三五號解釋,自不得謂為無據。至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會計師欲執行職務,須先加入於其執行職務之所在地或其最近地之會計師公會而言,非必於執行職務地方皆須設立事務所,該號解釋,與此旨亦無歧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