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0 頁 | |
工會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理事雖得代表工會,但工會對於理事之代表權,仍得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係屬內部關係,故善意第三人不知其受有限制時,該工會仍不得對抗之。至所謂第三人,自係指與該理事為法律行為之一切人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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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0 頁 | |
工會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理事雖得代表工會,但工會對於理事之代表權,仍得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係屬內部關係,故善意第三人不知其受有限制時,該工會仍不得對抗之。至所謂第三人,自係指與該理事為法律行為之一切人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