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0 页 | |
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理事虽得代表工会,但工会对于理事之代表权,仍得加以限制,惟其限制,系属内部关系,故善意第三人不知其受有限制时,该工会仍不得对抗之。至所谓第三人,自系指与该理事为法律行为之一切人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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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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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理事虽得代表工会,但工会对于理事之代表权,仍得加以限制,惟其限制,系属内部关系,故善意第三人不知其受有限制时,该工会仍不得对抗之。至所谓第三人,自系指与该理事为法律行为之一切人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