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7 頁 | |
商人受二個以上之官署監督,其二個以上之監督官署所發命令不同時,依命令之效力,應以上級或主管官署之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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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受二個以上之官署監督,其二個以上之監督官署所發命令不同時,依命令之效力,應以上級或主管官署之命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