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9 頁 | |
相關法條:海商法 第 23 條 ( 18.12.30 ) |
船舶所有人,對於海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負責任,既有明文規定,不問其損害之數額如何,自以該項所規定者為限,就該數額折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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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9 頁 | |
相關法條:海商法 第 23 條 ( 18.12.30 ) |
船舶所有人,對於海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負責任,既有明文規定,不問其損害之數額如何,自以該項所規定者為限,就該數額折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