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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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9 頁 | |
人民對於區公所之處分,如有不服,依訴願法第三條管轄等級比照之規定,應向其直接上級官署之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參照院字第三五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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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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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區公所之處分,如有不服,依訴願法第三條管轄等級比照之規定,應向其直接上級官署之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參照院字第三五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