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0 頁 | |
(一)係販運不如法,依緝私條例第一條第二項,由鹽務官吏查禁為已足。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私鹽罪者所有為限 (參照院字第一二一五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0 頁 | |
(一)係販運不如法,依緝私條例第一條第二項,由鹽務官吏查禁為已足。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私鹽罪者所有為限 (參照院字第一二一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