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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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0 页 | |
(一)系贩运不如法,依缉私条例第一条第二项,由盐务官吏查禁为已足。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属于犯私盐罪者所有为限 (参照院字第一二一五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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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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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贩运不如法,依缉私条例第一条第二项,由盐务官吏查禁为已足。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属于犯私盐罪者所有为限 (参照院字第一二一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