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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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7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2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交代條例 第 9、10、12 條 ( 20.12.19 ) |
(一)(二)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九條,係屬懲戒性質應交付懲戒,依公務員懲戒程序辦理。
(三)同條例第九條,嚴追無效,既無查封財產之規定,祇得由國庫向之訴追,依法執行。
(四)分別移送懲戒機關或法院依法辦理。
(五)應共負連帶責任。
(六)(七)除薦任職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得依懲戒法第十二條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外,均須交付懲戒,依懲戒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