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7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4、5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後,未經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其中有一罪,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刑,設仍餘數罪,應依刑法第五十四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若僅餘一罪,則依其宣告之刑執行。又牽連犯案件,輕罪之刑,已被重罪之刑吸收,如其處刑之重罪,因法律變更而不處罰,應逕免其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