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4、55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数罪并罚之裁判确定后,未经执行或执行尚未完毕,其中有一罪,因刑法不处罚其行为而免其刑之执刑,设仍馀数罪,应依刑法第五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声请该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若仅馀一罪,则依其宣告之刑执行。又牵连犯案件,轻罪之刑,已被重罪之刑吸收,如其处刑之重罪,因法律变更而不处罚,应迳免其刑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