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3 頁 | |
看守所長及司法警察官無執行刑罰之職務,不得包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務員範圍之內,其羈押刑事嫌疑人,不得視為同條之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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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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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長及司法警察官無執行刑罰之職務,不得包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務員範圍之內,其羈押刑事嫌疑人,不得視為同條之執行刑罰。